少女為愛賣淫千次 軟爛男友的下場是


 



小雨為愛下海賣淫,辛苦賺的皮肉錢卻都被男友拿去買車揮霍。


 


台中市19歲少女「小雨」(化名),3年前與高姓男子交往,高男編織2人共同開店等美夢,讓小雨甘願下海賣淫速存200萬元,卻揮霍小雨的皮肉錢買車、玩樂,日前台中地院認定「小雨」為愛賣淫共1165次,依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》等罪判處高男4年2月,併科罰金80萬元,犯罪所得132萬6850元沒收,媒介少女賣淫的情侶檔范男判4年4月,併科罰金20萬元,卓女判4年,併科罰金15萬元,各沒收67萬9650元犯罪所得。
法院開庭時,高男(22歲)、范男(36歲)、卓女(40歲)均坦承安排小雨接客賣淫,
范男則強調一開始並不知小雨未滿18歲,但小雨證稱,他們都知道,
「我一直拜託他們,他們才收留我,不然沒人要收我」,法官因此認定3人明知小雨未滿18歲,應加重刑度。
判決指出,2013年間,高男與小雨交往,小雨必須支應與高男租屋、水電、生活費等開銷,
並且期待早日達成為高男買車、存錢開店、買房子等願意,因此向高男表示,願意從事性交易快速存錢。
同年9月間,高男帶小雨向范男、卓女應徵擔任應召女,范、卓原本顧慮小雨未滿18歲,
不願意擔任應召經紀人,但小雨一再拜託,說他們沒錢,並述說她和高男的計劃,
希望在短時間內存200萬開一間自己店,做1、2年錢賺夠就會離開…,
由於剛好范、卓位於彰化的應召小姐都被挖走,因此同意幫小雨存到200萬元,瞞著其他三七仔(仲介)小雨已滿18歲。
2013年12月初小雨開始接客,小雨身高近170公分、身材勻稱,輪廓深邃且長發披肩,
吸引大批好色客,1天接客最高紀錄達15次,她在彰化縣每次性交易價格4、5千元,
若赴桃園、新竹性交易,價碼可達1萬至1萬8千元,小雨從中分得2100元至3500元不等。
范、卓經營的應召站,於2014年12月被查獲,法官根據小雨的筆記,共賣淫1165次,
扣除仲介抽成132萬餘元後,所得有264萬餘元,但檢警查扣小雨的存款簿竟只有9萬多元,
小雨辛苦賺得的皮肉錢,除了支應和男友的生活開銷,還要供高男讀夜校學美發、支付畢業旅行,
甚至被高男拿去買電影《頭文字D》里的Mazda RX7跑車,並改裝、繳罰單,距離開一家2人的店尚遙遙無期。
而小雨在筆記本中寫下「願望清單」,考駕照、存錢供男友買車、租房,
均打勾完成,另3個願望買自己的車、開餐店、買房則尚未勾選。
法官斥責高男,年輕健全,卻不工作,也不珍惜愛護未滿18歲的女友,
反而介紹她去賣淫,還恣意花用女友性交易賺得的款項,
甚至女友打電話表示月經期間無法工作時,還對女友說:
「要不要撐一下,下個月沒錢就好笑了」等語,
不費吹灰之力就從女友出賣身體中榨取利益,其惡行並不亞於直接經營應召站的范、卓2人。
 
而法官計算3人不法所得,因難以區分高男和小雨各自花費的金額,
因此認定2人各取一半,范、卓抽成獲利也各算一半,於判處3人刑期時,
同時宣告沒收。針對一審判決刑度,檢方認為,小雨賣淫次數,多到驚人,
高男量刑過輕,應采一罪一罰給予重懲,考慮提起上訴。(許淑惠/台中報導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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