年前,重慶商人龔先生花360萬元購買了壹輛二手的法拉利跑車。開了壹個月就發現車子老是有異響。2015年初,懂車的朋友發現了車子有問題——這輛車曾經大修過。龔先生將4S店告到了重慶渝北區法院,要求退壹賠三,索賠1440萬元。
  2015年10月底,渝北區法院判決被告退壹賠壹,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購車款及賠償款合計720萬元。4S店不服判決,提起上訴。4S店稱,自己沒有二手車經銷企業的主體身份,也沒有收購該二手車,不是車主,不能參與到交易之中來。重慶壹中院二審認為,該車的實際出賣人是4S店,壹審“退壹賠壹”的判決並無不當。
  此案二審的另外兩個焦點就是:4S店的行為是否構成欺詐,是否適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。法院認定了龔先生與4S店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,適用法律正確;而4S店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車輛曾發生過重大事故並進行維修的情況下,並未如實告知,其行為已經構成欺詐。2016年12月8日,二審終審判決,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
购车合同

涉事車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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