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年9月,台北市郭姓男子在網路聊天通訊軟體上認識了15歲少女,並對少女表示如果她願意跟他o交%%的話,就會資助她買機車、送機車或借出機車。少女看到後以為是真的,於是在9月13日晚上8點半到約定好的萬華區旅館,跟郭男發生性行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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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是當兩人%%完,少女在洗澡時,郭男竟然偷走少女的手機,而且一毛錢也沒有留下來,於是少女馬上報警。


經台北地院審理後,郭男承認誘騙少女上床o交,犯下「成年人對少年犯詐欺得利」及「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」,最高可判7年半,但最後法院只判處郭男6個月徒刑,不可易科罰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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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少網友看到後表示,「貪念不絕、受騙不斷」、「15歲騎什麼機車,妳看,被騎了吧」、「15歲就那麼會,長大了還得了」、「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,拜託不要再被騙了好嗎」。
大家認為判刑會不會太少了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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