現在我們想到司法審判,多半會想到上法院,然後有法官、原告跟被告坐著,律師上前之類的畫面。你可能很難想像,在中世紀時期,透過決鬥來判決的「司法決鬥」(Trial by combat) 竟然是種合法的審判方式!


 

這種審判方式其實是日耳曼律法中的的審判方式,通常用於無目擊證人的狀況,或是讓沒有共識的兩方決鬥,打贏的就贏得審判。司法決鬥流行於中世紀,大約在16世紀才消失。這種特殊的審判法不像「神明審判」在許多文化中都流行,而是日耳曼民族特有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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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種審判法在日耳曼部落中流行,但在盎格魯薩克遜法、羅馬法甚至更古老的律法中都沒有記載。因此這種審判方法只被法蘭克王國繼承下來,後來被神聖羅馬帝國繼承後,更發展出許多分支,對於打鬥的方式及工具都有不同規定。

Jezebel

 

其中相當特殊的一種司法決鬥又稱為「婚姻決鬥」 (Marital duels),是夫妻雙方對婚姻有爭論時的判決方式。

 
這種決鬥的形式會隨地區而有所不同,不過大致上的形式如下:
 

雙方會穿著有兜帽的緊身服飾,男性有3根木棍,並且會被放在一個3英尺 (91公分) 深的洞裡,一隻手被綁在腰上。女性則有3顆石頭,每顆重1~5磅 (0.45~2.2公斤),並且用布綁成小包狀,連到她的衣服上。


 

男性只能待在坑中,女性則可以自由移動。若男性的手或手臂碰到坑的邊緣,裁判就會把一根木棍收走,但女性如果在男性把手碰到坑邊的時候用石頭打他,會被沒收一顆石頭。

 

雖然在我們眼中,這樣的打鬥感覺很荒謬滑稽,但當時這卻是正式的審判。若男性贏了,女性會被活活燒死;若女性贏了,男性會被處決。

 

這些圖片是15世紀時Hans Talhoffer所畫的,他畫出好幾種這樣的決鬥可能的結局,並在創作中讓男女獲勝機率相等。

 

然而實際上,男性抓住女性的石頭,然後使勁把她拖入坑中,或是把她的袖子扯掉都是很容易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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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代人要解決婚姻問題真的容易多了啊…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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